大庆狗市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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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犬只的饲养、疫病的报告、无害化处理是养犬人的主体责任。如果犬只有疑似狂犬病或者其它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疫情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应该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在饲养中产生的肉、皮、粪便等废弃物也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重大疫病或者人畜共患病发生和传播。

同时,饲养犬只,要按照当地规定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验,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饲养地。携带犬只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大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三个月或者自买犬、领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的犬只,不得在本市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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