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养狗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养犬登记证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 (一)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养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犬只照片三张(正面半身照一张、侧面全身照一张、尾部全身照一张)。
(二)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养犬专用帐篷等必要的防疫设施; 2.饲养人员的健康证明; 3.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另外,在重点管理区和限制养犬区内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还需提交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将《养犬登记申请表》报送公安机关审核。
对受理申请的养犬登记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颁发《养犬登记证》及标志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将发放的《养犬登记证》和标志牌编号登记造册,并录入防伪标识系统。